看到《中国教育报》上刊登的张老师所反映的关于教育惩戒的问题,我了解到许多教师都有这种体会。在我看来,当学生犯错误时,教师的“惩戒”是基于以下几个方面的考虑。
真正体现“以人为本”的需要。“以人为本”是着眼于人的发展,着眼于将来,并不意味着偏袒、放任。“惩者,以正其心也”,教育的本质就是“正其心”,使其全面发展。惩戒是为了让学生知道,犯错误应该承担责任。学校用恰当的惩戒手段让他们知道哪些“高压线”不能触,止于犯罪的边缘,这不也是教师应肩负的社会责任吗?在英国,教师丝毫不回避对学生的惩戒。学生犯了错误,教师让他在教室外站着反思;在某公立学校,甚至有惩戒室(PunishmentRoom),犯严重错误的学生,将在里面接受处罚。在谈到这样做是否剥夺了学生受教育权的问题时,他们认为如果从广义上理解教育,让学生对自己所犯的错误在特定的情形中进行反思,让他承担自己行为的后果,这本身就是一种教育。
依法行使权力的需要。《教师法》规定:“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这说明教师对学生享有教育权,包括教师的教育教学权、指导学生权、评价学生权、惩戒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有“对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处分”的权力。这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推断教师使用惩戒权是法律赋予的一种权力。
可见,教师行使惩戒权是必要的,问题的关键是怎样惩戒,把握一个怎样的“度”。我认为要注意这几个方面:
一是作为施惩方的教师要明确体罚和惩戒的差异。惩戒的目的是让学生心悦诚服地不“愿”再犯类似的错误,而体罚的目的是让学生不“敢”再犯类似的错误。
二是要以党的教育方针作为指导。我们党的教育方针是培养德、智、体等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部分教师以学生劳动作为惩戒。这种做法说轻一点,可能是体罚;说严重一点,这有违党的教育方针。
三是尊重学生的人格,因人施惩。有的学生被教师当众批评,回家自杀了;有的学生被教师当众羞辱,知耻后勇,走上了成功之路。同样的惩戒,不一样的结果。因此在惩戒学生上一定要尊重学生的人格,注意根据受惩者的性格因素进行惩戒。只有基于尊重的惩戒,才是学生能接受的惩戒。
四是加强教育立法,让教师依法行使教育惩戒权。
在前面论述中,我们谈到根据现行法律,推断出法律赋予了教师的惩戒权,但却没有对教师如何使用惩戒权作出更详细的规定。也就是说对教师惩戒权问题,一无明确的政策法规依据,二无具体的可操作性标准。我认为应加强立法,明确授予教师教育惩戒权,制定出规范性、可操作性的惩戒措施,让教师理直气壮地、合理合法地行使自己的惩戒权。(■重庆教育学院 施丽红)■读者观点
○小张老师“火冒三丈”是不应当的,惩罚是必要的,但一定要适当。激化矛盾是不可取、不明智的,也是不应当的。——莆田 姚承嵘
○请给教师一份理解、一份信任,给教师创造一个宽松的工作环境,以更好地施展他们的教育,实现他们的思想、教育理念。应该相信,教师这个高素质的群体,会回报给社会一份满意的教育。——河北 张建华
○良好的情感沟通,是惩戒的前提。很多时候问题不是出在该不该惩戒上,而是出在师生之间是否良好沟通上。——中国教育新闻网网友 落花满衫
○其实,我就是一个小时候上学受到过严厉惩戒的人,但我从来没有怨恨过教师,相反,现在想来还有些感激。在学生思想还没有成熟,不能全面和正确地考虑和认识问题的时候,给他们一些合适合理的惩戒,使他们保持一定的畏惧心理,让他们避免犯一些错误从而走上正确的道路,我看是完全必要的。——博客讨论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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