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院每年审结的刑事案件中,侵财性、暴力性等多发性案件一直居高不下,也一直是影响社会安定和人民生活的重要因素。当前,全国在建设小康社会,推进和谐社会建设,力求社会的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发展,这些多发性案件的存在,势必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社会发展的进程。我国司法机关也加大了对此类案件的打击力度,但这些犯罪却一直呈增长态势,这点在经济发达地区表现尤为突出。 这些多发性犯罪呈现两个特点:犯罪主体年轻化和犯罪者教育水平低下。这些多发性案件一般涉及的罪名有:盗窃、抢劫、抢夺、敲诈勒索、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故意伤害等,犯罪主体年龄范围大都在16周岁至25周岁之间,犯罪主体的文化水平多为初中,少数为小学文化,高中学历者很少。 笔者认为,当前导致这些多发性案件的一个重要因素是犯罪主体的文化知识水平尤其是法律知识匮乏,因此建议应着重改进当前我国的法治教育方式,从青少年抓起,将法治教育列为青少年必修科目,由专门的法科老师承担教授任务。 笔者之所以如此建议,主要是基于以下几点原因。 一、当前的法治教育主要是由司法机关承担延伸职能,通过开展法律辅导、开展法律咨询、调解民间纠纷等方式,或者政府在一定时期内进行普法讲座。通过这些年来的运行,我们发现,由政府或者司法机关开展的法治教育,缺乏系统性,普及对象具有片面性,收效甚微。如一些司法机关在农村庙会期间开展法律咨询,只对一些前来询问的人解答基本知识,指导如何维权;到学校开展法制讲座,象征性的发放一些宣传材料,忽略了学生的承受能力;政府开展的法治教育和普法活动,缺乏针对性。 二、多发性犯罪的主体多集中在青少年阶段。在本文开头,笔者分析到,多发性案件的犯罪主体,多集中在16周岁至25周岁期间,多是初中毕业踏入社会,开始了解社会的时候,对法律的了解少之又少,甚至对什么行为是犯罪都不知晓。这与我国的法治教育相关。纵观我国的整套教育体系,从小学到大学,除了法科专业学生,在大学阶段系统接触法律知识,其他的学生,在上大学之前,根本没有一点法律知识,在头脑中很难形成法治社会的概念,等其真正踏入社会时,处理事情也没有想到从法律的角度思考。 三、青少年时期是人生观、世界观基本形成的时期。这个时期尤为重要,是青少年学习知识、增长知识的黄金时代,其在这个时期形成的一些对社会的看法、处理问题的方式,可能对其一生都产生影响。正因为这个时期如此重要,法治教育才显得尤为重要。我国实行九年义务教育,也就是说,所有孩子踏上社会都具有初中文化水平。可以设想,在九年义务教育时期,将法治教育荣融入其中,必将具有显而易见的效果。 关于法治教育的形式,笔者认为,考虑青少年学生的承受能力,宜选择以案例诠释具体法律条文和法律基本原则的做法,使学生接受轻松,理解容易。法治教育的持续时间,也不需要贯穿整个义务教育阶段,主要是选择一个学年左右的时间,讲授主要条文为主。 作者来自: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 http://www.chinacourt.org/public/detail.php?id=220024